目录:
- 1、腐败有哪些特点
- 2、物质性不正当利益包括
- 3、「法考必看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
腐败有哪些特点
1、节日腐败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:时间上的显著性:节日腐败在时间上尤为显著,特别是在长假期间,一些干部将这段时间视为进行不正当行为的绝佳时机,如公款旅游、吃喝玩乐和送礼。年终时,节日腐败更是集中爆发,一些单位会滥发钱物,突击花钱,甚至进行不法“分配”和“奖励”。
2、山西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持续推进下,腐败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,并不存在所谓特定的、普遍的“腐败特点”。曾经存在的一些问题过去山西曾出现系统性、塌方式腐败问题,主要呈现出以下一些表现: *** 严重:一些官员与不法商人相互勾结,利用职权为商人谋取利益,商人则向官员输送巨额利益。
3、 *** 、官僚主义、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“ *** ”问题,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。部分党员干部的腐化堕落,往往始于看似小事小节的“ *** ”问题,如违规接受宴请、收受礼品礼金等,逐步演变为权钱交易、利益输送等腐败行为。而腐败行为的得逞,又会进一步加剧不正之风,形成恶性循环。
4、腐败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点:新型化:在银行、证券、保险、信托、拍卖等新兴领域中,反腐败措施相对较少,导致腐败案件频繁发生。腐败在这些领域中呈现出金融化、虚拟化的特点。潜规则化:在某些文化背景下,如“潜规则”文化在官场流行,很多行为规则不公诸于世,而是如“黑市”交易。
5、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主要特点 腐败主体隐身化:腐败分子往往让配偶、子女或无关人员冲在前台操作,自己则隐于幕后。权钱交易民事化:通过高息放贷、入职领薪、房产买卖等方式,将利益输送与普通民事、商业行为相混同。利益输送市场化:利用市场行为作为掩饰,形成收益似乎源于合法所得的假象。
物质性不正当利益包括
1、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,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索贿行为,如果没有上述情形的不会认定为索贿行为。财物不仅是指有形的可以用金钱计量的钱物,也包括无形的可以用金钱计量的物质性利益,如债权的设立、债务的免除以及其他形式的物质性利益。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,应当认定为“数额较大”。
2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,都应将其归于贿赂罪的客观对象范畴。贿赂的范围应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综合考虑。从理论上来说,贿赂的范围应当与贿赂罪的性质保持一致。
3、物质利益包括直接发放现金、礼品(如烟酒、日用品)、消费卡等;非物质利益则涵盖承诺提供工作机会、减免债务、分配集体项目、优先享受政策扶持等。例如,候选人向选民承诺“投票后即可获得低保名额”或“支持者可优先承包村集体鱼塘”,均属于利益输送。
4、不正当的性行为:婚外性行为:已婚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,这种行为违背了婚姻的忠诚原则,属于邪淫行为。非自愿的性行为:通过欺骗、强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与他人发生性关系,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性自 *** ,同样被视为邪淫。
5、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、具体物品,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。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,也可以在将来实现。因此,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,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,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。

「法考必看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
客观题优先复习商经(约60分)、理论法(约53分)、民法(约45分);主观题重点突破民法+民诉、刑法、理论法。科目复习重点:突破高频考点刑法:总则:刑罚体系、犯罪构成;分则:财产犯罪、人身犯罪、贪污受贿、信用卡犯罪。民法:民法典修改内容、合同、物权、职务侵权。
策略:刑法分则需记忆重点罪名(如受贿罪、行贿罪)的构成要件与量刑标准;民法前5讲需理解民事法律关系、物权变动规则、合同效力等核心概念。
刑法(1-22,22天):重点掌握总则的犯罪构成、量刑规则,分则的常见罪名(如故意伤害、盗窃、贪污受贿)。每日学习1-2节网课,同步刷对应章节真题,标记错题并记录知识点漏洞。民法(23-130,39天):攻克物权(所有权、用益物权)、合同(成立、效力、履行)两大核心模块。
以下是关于2025年法考的相关题目信息:考试科目与题型客观题:闭卷机考,分两卷。试卷一在9:00 - 12:00考,涵盖刑法、民法、理论法、行政法、三国法等;试卷二在14:30 - 17:30考,包含民诉法、刑诉法、商法、经济法、知识产权法等。
涉黑类犯罪:随着国家对涉黑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,涉黑类犯罪可能成为未来刑法考试的重点。考生需要关注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,了解涉黑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原则。贪污受贿类犯罪:贪污受贿类犯罪一直是刑法考试的重点之一。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进行,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也在不断完善。
犯罪主体定位:法考中主体属于客观阶层(如受贿罪需认识到国家工作人员身份),法硕中主体与客观方面并列(无需认识到身份);正当化事由位置:法考中正当防卫在违法性阶层排除犯罪,法硕中需同时满足四要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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